近日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發布了《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該規則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和獨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
有關獨立儲能,調試期的獨立儲能也納入輔助服務分攤范圍,分攤標準最高為同期電費收入的10%,具體如下: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D1 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全容量并網時間點)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2.第二階段。起點: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 日之后 3 個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6 個月)的時間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階段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商業運營。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 2 倍上網電量或放電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2.第二階段。暫按實際上網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本階段不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攤輔助服務費用的1倍追繳結算。(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不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 10%(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10%后按照10%計算),分攤費用月結月清。
有關獨立儲能,調試期的獨立儲能也納入輔助服務分攤范圍,分攤標準最高為同期電費收入的10%,具體如下: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D1 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全容量并網時間點)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2.第二階段。起點: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 日之后 3 個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6 個月)的時間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階段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商業運營。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 2 倍上網電量或放電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2.第二階段。暫按實際上網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本階段不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攤輔助服務費用的1倍追繳結算。(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不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 10%(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10%后按照10%計算),分攤費用月結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