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浙江發改委、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優化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對于在其他場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并制定了對應的峰谷時段劃分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而就在近期,網傳浙江省發改委擬對2024年浙江省工商業用電的分時電價政策做出調整。
其中季節尖峰調整(尖峰由全年調整為僅夏冬季節4個月)、增設假期深谷時段(三個假期、時段10:00-14:00)均和此次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采用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一致,僅峰平谷時長分配有所不同。
結合此次發布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以及網傳2024年浙江省工商業用電的分時電價,春秋尖峰電價的取消,冬夏尖峰電價上浮比例下調等,都將對儲能的全年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如以此次公布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電價浮動比例,以及全年峰谷電價標準進行測算,以1.5元/Wh的工商業用戶側儲能電站造價為標準,浙江省工商業用戶側儲能項目的投資收益面臨下降風險,全投資收益率將下降36%。
電動汽車充電價格調整
峰谷時段、峰谷電價均有涉及
根據《關于進一步優化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在峰谷時段方面,進行了以下調整:
設置全天11.5個小時的低谷時段,低谷時長位居全國第一,且中午保留2小時低谷時段;
設置季節性尖峰時段,僅在供需緊張的夏冬季(1、7、8、12月)設置尖峰時段
增設平段時段,將供需相對寬松的時段設置為平段時段,電價不予浮動
創設深谷時段,在每年春節、五一、國慶假期,增設深谷時段,加大電價下浮力度
在峰谷電價方面,進行了以下調整:
下調尖峰電價上浮比例,由原80%下調為50%
擴大低谷電價下浮比例,由原53%擴大為60%
增設深谷電價,下浮比例達80%
取消春秋季尖峰時段,對應調整為高峰時段,上浮比例由原80%下調為35%
此外通知指出,平段電價由市場化形成。
上述變化后,浙江省新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執行的工商業電價示意圖如下:
網傳工商業分時電價調整
與電動汽車此次調整方向高度吻合
近期,網傳浙江省發改委擬對2024年浙江省工商業用電的分時電價政策做出調整。其中:
季節尖峰調整,尖峰由全年調整為僅夏冬季節4個月
增設假期深谷時段(三個假期、時段10:00-14:00)
以上變化均和此次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采用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中的時段劃分高度一致,僅峰平谷時長分配有所不同。但未透露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如參考此次電動汽車充電電價變動
浙江省工商業用戶側項目投資收益率或將降低
浙江現行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自2021年頒布,為浙江用戶側儲能創造了全年兩充兩放,且可實現兩次尖峰-低谷充電的應用機會,使浙江省成為了工商業用戶側儲能的發展熱土
若政策調整為網傳版本,并參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所采納的電價調整比例,以2023年1-12月10kV兩部制電價為標準,參考相應的變化幅度,折算變化后可能的電價情況如下表。
根據分時電價的時段劃分,浙江省工商業用戶側儲能,配置2小時系統,仍可實現每天兩次尖峰-低谷、或高峰-低谷的循環:
1、7、8、12月,尖峰放電4小時,低谷充電4小時
其他月份,高峰放電4小時,低谷充電4小時
不考慮春節、五一、國慶假期的深谷時段,以2023年1月-12月10kV兩部制電價來看,計算各月的尖峰-低谷,高峰-低谷價差情況如下,變化后12個月平均價差將下降20%。
以1.5元/Wh的用戶側儲能項目造價考慮,在90%的充放電深度、85%的充放電效率、10%的用戶分成比例、一定的貸款額度等邊界條件下,測算得,浙江省用戶側儲能項目的全投資收益率將由12.07%下降至7.68%,降幅達36%。
政策調整對工商業用戶側儲能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的影響可見一斑。工商業用戶側儲能項目的開發需充分考慮政策變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