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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谷時段長達8小時!又一省最新分時電價征求意見

      核心提示:3月22日,青海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3月22日,青海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其中明確:
      優化完善后的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為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以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
      青海省調整后峰谷時段為: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低谷時段9:00-17:00;其余時間為平時段。
      青海省高峰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上浮63%執行,低谷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下浮65%執行,增加的2個百分點下浮的資金,由尖峰電價收入進行補償,暫不通過代理購電分時損益分攤。
      此前,青海省分時電價政策要點如下:
      一、實施范圍
      電解鋁、鋼鐵、鐵合金、碳化硅、水泥、電石、晶硅、經營性充換電設施(公交公司界定為公交車專用的充換電設施除外)以外的工商業用戶。
      二、時段劃分
      電解鋁、鋼鐵、鐵合金、碳化硅、水泥、電石、晶硅、經營性充換電設施(公交公司界定為公交車專用的充換電設施除外)行業
      1、4季度
      尖峰:8:00-9:00、19:00-21:00;高峰: 7:00-8:00;17:00-19:00、21:00-23:00;平段:0:00-7:00、23:00-24:00;谷段9:00-17:00。
      其它
      高峰: 7:00-9:00、17:00-23:00;平段:0:00-7:00、23:00-24:00;谷段9:00-17:00。
      其他行業
      1、4季度
      尖峰:8:00-9:00、19:00-21:00;高峰:9:00-11:00、18:00-19:00、21:00-23:00;平段:11:00-18:00、23:00-24:00;低谷:0:00-8:00。
      其它
      高峰:8:00-11:00、18:00-23:00;平段:11:00-18:00、23:00-24:00;低谷:0:00-8:00。
      三、浮動比例
      尖峰電價在用戶對應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折價、系統運行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高峰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上浮63%執行,低谷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下浮65%執行。
      原文如下: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更好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為期7天,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4號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處
      郵政編碼:810008
      電子郵箱:qhfgwjgc@163.com
      感謝您對價格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21日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各相關企業: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現就進一步優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調整我省峰谷時段
      對我省所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峰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后峰谷時段為: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低谷時段9:00-17:00;其余時間為平時段。
      二、尖峰電價政策
      對我省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在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執行尖峰電價,尖峰電價在用戶對應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折價、系統運行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下同)。
      三、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我省高峰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上浮63%執行,低谷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下浮65%執行,增加的2個百分點下浮的資金,由尖峰電價收入進行補償,暫不通過代理購電分時損益分攤。
      四、其他事項
      (一)繼續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優化完善后的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為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以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
      (三)我委調整電價政策后,電網企業應盡快開展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工作,未完成升級改造前仍執行原峰谷時段。由于表計更換、改造增加的投資,納入我省下一周期輸配電價核價范圍予以解決。電網企業營銷部門應于每月15日前將上一個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行業分時段用電負荷、電量及用戶變動情況報送我委。
      (四)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優化完善后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落地實施。電網企業財務部門應于每年一、四季度末結束后,將年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及尖峰電價收支情況報送我委。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價格處),我委將適時優化調整。
      (五)我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青海電網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1〕814號)、《關于進一步優化我省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47號)、《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775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開始執行。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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