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要完善現貨市場規則,適當放寬市場限價,引導實現調峰功能,調峰及頂峰、調峰容量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市場不再運行。
隨通知印發的基本規則,明確規定了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等新型經營主體可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品種主要包括調峰服務、調頻服務、備用服務、爬坡服務等。
在與電力現貨市場的銜接方面,基本規則指出:調頻、備用、爬坡等有功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5〕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要求,指導全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適應電力改革發展需要,根據《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4年第2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組織起草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規則》和發改價格〔2024〕19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市場運營機構制修訂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確保與《規則》要求一致。
二、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要完善現貨市場規則,適當放寬市場限價,引導實現調峰功能,調峰及頂峰、調峰容量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市場不再運行。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等單位組織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資金使用、執行效果等情況進行年度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5年4月3日
國家能源局
2025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