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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聚焦】江蘇省電力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規定(試行)(1)

      核心提示:江蘇省電力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江蘇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加快發展,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提高并網服務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暫行)》、《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工作的意見(暫行)》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定(暫行)》,結合江蘇電網實際,按照一口對外、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光伏發電項目、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發電性質(公用電廠或企業自備電廠),按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由省公司投資建設的部分,相應項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網項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資按現有的配網物資采購模式納入公司統一的物資招標平臺采購,優先考慮采用協議庫存采購方式。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滿足《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和《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等國家標準。
      第六條建于用戶內部場所(即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政府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電站自發自用電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供電公司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踐行“四個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有關供電監管要求。
      第九條各供電公司應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制訂光伏發電突發服務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服務質量監管和輿情監控,妥善、及時處置項目業主投訴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省公司職責

      第十條發展策劃部負責匯總并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并網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并網運行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各階段的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地市公司簽訂全部發電量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營銷部(農電工作部)負責對各級供電公司工作實行服務監督、質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負責管轄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涉及的電網工程項目管理要求;負責制訂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技術標準或規定;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辦法;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配電網運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財務資產部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結算操作辦法;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費的支付。
      第十四條經濟法律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調度并網協議的法律指導。
      第十五條調度控制中心負責指導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開展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工作。
      第十六條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審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及電量結算。
      第十七條省公司經研院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
      第十八條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時更新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服務質量、輿情收集和上報。

       

      第二節 地市公司職責

      第十九條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并上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負責整理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
      第二十條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受理客戶并網申請;負責組織審定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負責受理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負責簽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并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負責組織并網驗收、調試,安排并網運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380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管理和數據監控;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負責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流程時限統計。
      第二十一條運維檢修部負責落實省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管理、配電網運行管理等規定;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和編制設計、施工、監理、物資的招標采購需求;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審定;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開展并網驗收、調試,啟動工作;參與工程建成后的財務增資工作。
      第二十二條調度控制中心參與審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與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或電力客戶)簽訂調度協議;負責編寫調度設備的啟動并網及調試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審核;參與并網驗收及調試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管理和數據監控。
      第二十三條經研所負責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
      第二十四條監察審計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二十五條財務資產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工程建成后的財務增資工作;根據省公司委托開展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關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法律事務部)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審核工作。

       

      第三節 縣市公司職責

      第二十七條發展建設部負責定期上報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負責整理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受理客戶并網申請;負責受理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負責簽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負責組織并網驗收、調試,安排并網運行;負責關口計量表計的安裝;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農網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安全運檢部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電網工程立項;負責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實施;負責配合客戶服務中心開展并網驗收、調試,啟動工作。
      第三十條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負責編寫調度設備的啟動并網及調試方案;協助客戶內部啟動方案審核;參與并網驗收及調試工作,負責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運行數據監控。
      第三十一條黨群工作部負責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效能監察。
      第三十二條辦公室負責對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購售電合同的法律審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節 申請及答復

      第三十三條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并網申請,協助客戶填寫并網申請表,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法人委托書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口本)、土地證、房產證等項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需核準項目)。
      4、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選擇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項目,應按受電點為單位分別受理,并指導項目業主按接入用戶側方式申請。選擇全部電量上網的項目,應指導項目業主按接入公共電網方式申請。
      第三十五條若項目建設需辦理新裝、增容手續的,營業廳在受理項目并網申請同時,按公司業擴管理規定同步啟動業擴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條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審核項目并網申請材料,將并網申請材料傳遞至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并抄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地市公司經研所制訂接入系統方案。接入系統內容深度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要求執行。工作時限為14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組織審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并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形成評審意見。方案審定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根據接入系統評審意見出具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項目業主,并接受項目業主咨詢。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若項目業主對接入系統方案內容存在異議,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應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及時修訂接入系統方案。
      第四十條10(20)千伏接入項目,項目業主通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并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抄送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調度控制中心,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電網意見函送達項目業主。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380伏接入項目,項目業主與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雙方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等同于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通過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項目業主蓋章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送達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節 工程建設

      第四十二條項目業主依據接入系統方案或接入電網意見函開展項目核準和建設等后續工作。
      第四十三條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
      第四十四條 地市公司運維檢修部或縣公司安全運檢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涉及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建設,并開辟接入工程建設綠色通道,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工程周期。(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達)

       

      第三節 并網驗收與調試

      第四十五條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表,接受驗收及調試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及時送達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發展策劃部、運維檢修部、調度控制中心。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受理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并網驗收調試、裝表計量及并網運行等有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現場安裝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具體配置標準按照省公司關口計量裝置配置規定執行。工作時限為8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項目,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向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備案,由省公司營銷部(農電工作部)送達省公司發展策劃部、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全部電量上網的項目,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正式簽訂后由地市公司發展策劃部向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備案,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送達省公司財務資產部、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后,由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負責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驗收合格后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7),安排并網運行。若驗收不合格,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或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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