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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光伏再迎利好!(二)

      核心提示:日前,國務院印發《“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以加快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確保完成“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低碳發展目標任務,推動我國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
       六、建設和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實施細則,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制定有關配套管理辦法,完善碳排放權交易法規體系。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國家和地方兩級管理體制,將有關工作責任落實至地市級人民政府,完善部門協作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根據職責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專項資金,建立專職工作隊伍,完善工作體系。制定覆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和航空等8個工業行業中年能耗1萬噸標準煤以上企業的碳排放權總量設定與配額分配方案,實施碳排放配額管控制度。對重點汽車生產企業實行基于新能源汽車生產責任的碳排放配額管理。
      (二)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現有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交易機構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基礎上,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工作需求統籌確立全國交易機構網絡布局,各地區根據國家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企業開展配額分配。推動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順利過渡,建立碳排放配額市場調節和抵消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風險預警與防控機制,逐步健全交易規則,增加交易品種,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完善企業上線交易條件,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躍、監管嚴格、公開透明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三)強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基礎支撐能力。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及災備系統,建立長效、穩定的注冊登記系統管理機制。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工作體系,建設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整合多方資源培養壯大碳交易專業技術支撐隊伍,編制統一培訓教材,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構建專業咨詢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能力培訓中心。組織條件成熟的地區、行業、企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示范,推進相關國際合作。持續開展碳排放權交易重大問題跟蹤研究。

      七、加強低碳科技創新
      (一)加強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技術研發和戰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設。深化氣候變化的事實、過程、機理研究,加強氣候變化影響與風險、減緩與適應的基礎研究。加強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與低碳發展融合研究。加強生產消費全過程碳排放計量、核算體系及控排政策研究。開展低碳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耦合效應研究。編制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科技發展專項規劃,評估低碳技術研究進展。編制第四次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積極參與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相關研究。
      (二)加快低碳技術研發與示范。研發能源、工業、建筑、交通、農業、林業、海洋等重點領域經濟適用的低碳技術。建立低碳技術孵化器,鼓勵利用現有政府投資基金,引導創業投資基金等市場資金,加快推動低碳技術進步。
      (三)加大低碳技術推廣應用力度。定期更新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節能減排與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清單。提高核心技術研發、制造、系統集成和產業化能力,對減排效果好、應用前景廣闊的關鍵產品組織規?;a。加快建立政產學研用有效結合機制,引導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術創新聯盟,形成技術研發、示范應用和產業化聯動機制。增強大學科技園、企業孵化器、產業化基地、高新區對低碳技術產業化的支持力度。在國家低碳試點和國家可持續發展創新示范區等重點地區,加強低碳技術集中示范應用。

      八、強化基礎能力支撐
      (一)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推動制訂應對氣候變化法,適時修訂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政策法規。研究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建筑低碳運行標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標準等,完善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加強節能監察,強化能效標準實施,促進能效提升和碳減排。
      (二)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與核算。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和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制度,強化能源、工業、農業、林業、廢棄物處理等相關統計,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和能力建設。加強熱力、電力、煤炭等重點領域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計算與監測方法研究,完善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定期編制國家和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實行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告制度,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系統。完善溫室氣體排放計量和監測體系,推動重點排放單位健全能源消費和溫室氣體排放臺賬記錄。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兩級行政區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報告制度,提高數據質量。
      (三)建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國低碳發展目標實現及政策行動進展情況,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發布平臺,研究建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公報制度。推動地方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公開。推動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勵企業主動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要率先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動措施。
      (四)完善低碳發展政策體系。加大中央及地方預算內資金對低碳發展的支持力度。出臺綜合配套政策,完善氣候投融資機制,更好發揮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作用,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及綠色債券等手段,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工作。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完善涵蓋節能、環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綠色采購制度,開展低碳機關、低碳校園、低碳醫院等創建活動。研究有利于低碳發展的稅收政策。加快推進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規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節能減碳的化石能源補貼。完善區域低碳發展協作聯動機制。
      (五)加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編制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方案,加快培養技術研發、產業管理、國際合作、政策研究等各類專業人才,積極培育第三方服務機構和市場中介組織,發展低碳產業聯盟和社會團體,加強氣候變化研究后備隊伍建設。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等各領域的國際合作,加強人員國際交流,實施高層次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強化應對氣候變化教育教學內容,開展“低碳進課堂”活動。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企業管理者等培訓,增強政策制定者和企業家的低碳戰略決策能力。

      九、廣泛開展國際合作
      (一)深度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積極參與落實《巴黎協定》相關談判,繼續參與各種渠道氣候變化對話磋商,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推動《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全面、有效、持續實施,推動建立廣泛參與、各盡所能、務實有效、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推動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為我國低碳轉型提供良好的國際環境。
      (二)推動務實合作。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對話交流,深化與各國的合作,廣泛開展與國際組織的務實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氣候和環境資金機構治理,利用相關國際機構優惠資金和先進技術支持國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深入務實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設立并用好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繼續推進清潔能源、防災減災、生態保護、氣候適應型農業、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設等領域國際合作。結合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促進低碳項目合作,推動海外投資項目低碳化。
      (三)加強履約工作。做好《巴黎協定》國內履約準備工作。按時編制和提交國家信息通報和兩年更新報,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國際磋商和分析進程。加強對國家自主貢獻的評估,積極參與2018年促進性對話。研究并向聯合國通報我國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

      十、強化保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揮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協調聯絡辦公室的統籌協調和監督落實職能。各省(區、市)要將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府工作報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機制,逐步健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和管理體制。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相關專項規劃和工作方案,切實抓好落實。
      (二)強化目標責任考核。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完成情況的評估、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年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跟蹤評估機制。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輿論監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標預測預警機制,推動各地方、各部門落實低碳發展工作任務。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圍繞實現“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統籌各種資金來源,切實加大資金投入,確保本方案各項任務的落實。

      (四)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國內外宣傳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國低碳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等重要節點和新媒體平臺,廣泛開展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提升全民低碳意識。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傳播培訓,提升媒體從業人員報道的專業水平。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公眾參與機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工程決策等領域,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營造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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