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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改委出臺新政 降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用電成本

      核心提示:國家發改委出臺新政 降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用電成本
         2020年2月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同時國家電網出臺應對疫情影響全力恢復建設助推企業復工復產的舉措,其中也包括通過調整基本電價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措施。
        
        《通知》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電價政策,重點減免兩部制電力用戶容(需)量電費支出,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共渡難關。
        
        一、通過調整基本電價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通知》提出,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謴汀I暾堊兏挠脩舨皇?ldquo;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
        
        根據此前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完善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6〕1583號),對于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來說,企業用電量會隨之減少甚至降低至零,如果企業沒有申請減容(暫停),仍需繳納相應的基本電費,即便用戶因疫情防控導致產能下降而需要變更基本電費,也將有一筆不小的電費支出。
        
        而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網采取的支持措施解除了以往規則的相關限制,對于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從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謴?,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有效減輕企業用電支出。
        
        二、電力用戶實際最大需量不受合同限制
        
        《通知》提出,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
        
        此前,發改委文件規定電力用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合同確定值105%時,超過10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若根據此要求,在此期間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因擴大產能實際最大需量達到合同值150%時,超過105%的45%部分需要加一倍收取基本電費,這將大大增加這類企業的用電成本負擔。
        
        《通知》出臺后,此前基本電價選擇最大需量計費的企業如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結算基本電費,超過合同約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實計取,有利于降低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的電費成本。
        
        三、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等措施
        
        全力保障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等措施,降低運行成本。
        
        《通知》要求,電網企業盡快細化落實相關政策,主動向用戶宣傳告知,認真做好用戶申請受理、辦理減免等工作。
        
        政策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間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現就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  
        
        二、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
        
        三、全力保障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等措施,降低運行成本。
        
        請你公司細化落實相關電價政策,主動向用戶宣傳告知,做好用戶申請受理、辦理減免等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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