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將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午谷、夜谷時段均調整為4小時,調整后的峰平谷時段分別為:
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
平時段8小時: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時段8小時:4:00—8:00,13:00—17:00。
并且擴大峰谷浮動比例。在平段電價基礎上,高峰、低谷電價上下浮動幅度擴大至75%。同時還將設置深谷電價,夏季5、6、7、8月份的14:00—16:00由低谷時段調整為深谷時段,深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90%,尖峰時段保持不變,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夏季7月份21:00—23:00。但是尖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適應我區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委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委能源價格處。
附件: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7月28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將原午谷2小時、夜谷6小時,優化調整為午谷4小時、夜谷4小時。調整后的峰平谷時段分別為:
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
平時段8小時: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時段8小時:4:00—8:00,13:00—17:00。
二、擴大峰谷浮動比例。在平段電價基礎上,高峰、低谷電價上下浮動幅度擴大至75%。
三、設置深谷電價。夏季5、6、7、8月份的14:00—16:00由低谷時段調整為深谷時段,深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90%。
尖峰時段保持不變,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夏季7月份21:00—23:00。尖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
四、做好政策銜接。所有市場主體參與交易均應按規定的用電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申報用電曲線。對已形成的交易合同,電量按時段內小時數均分轉至調整后時段內,對應電價暫不變;對新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時段和浮動比例與分時電價政策不符的,合同結算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工商業用戶電價構成中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分時電價浮動。
五、相關要求。各地發展改革委、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實施,加大政策宣傳,指導企業做好生產安排,提升政策執行效果。電網企業應提供分時電價完整性計算服務,對采集電量曲線數據缺失的異常情況,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要密切跟蹤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時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并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分時電價執行情況書面報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執行。執行中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