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對未達成市場交易的電量,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按照相關規定,采用臨時調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級電網富余容量進行消納。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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