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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午3小時谷電!河南工商業分時電價確定

      核心提示:5月30日,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通知,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結合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經省政府同意,對工商業分時電價進行調整,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5月30日,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通知,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結合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經省政府同意,對工商業分時電價進行調整,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優化峰谷時段設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調整峰谷浮動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72:1:0.45,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之和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等。

      此外,保持工商業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不變。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鐵路(含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牽引用電外,工商業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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