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征求意見稿內容顯示,文件明確上網模式,實行差異化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其中,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連續三年年自發自用電量占比低于50%的項目,轉為全部自發自用模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待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新舊政策銜接,保障項目有序推進。對于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此前有關文件執行。
對于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于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網投產,且利用農業大棚和禽畜棚舍屋頂等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以及在其它合法合規建設的屋頂上建設的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自治區能源局將另行組織項目評估。項目業主可按照自治區能源局要求,及時報送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的申請。評估通過后,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對于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網投產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當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項目業主可及時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的申請,自治區能源局將另行組織項目評估。評估未通過前,按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管理;評估通過后,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并履行備案變更等手續。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差異化推進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交易。穩步推進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網投產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以及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納入電力市場交易范疇。視電力市場建設情況,適時推進2025年5月1日之前并網投產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歸于分布式光伏管理的農光互補和漁光互補項目納入電力市場交易范疇。研究推動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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