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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赤峰市2016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建設指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核心提示: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我市制定了《赤峰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示公布,公示日期截至2016年8月26日16:00。 (聯系人:劉玉貴 聯系電話:04768335794)
       

      赤峰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申請年度國家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通過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的辦法。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由市發改委按照本細則組織開展年度建設指標的評優配置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參選項目進行評優。評優專家人數為7-9人,由評審機構、市直有關部門(市發改委除外)、市專業咨詢機構的人員組成,評優過程邀請東北能監、市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

      第六條 評審機構以機構文件出具評分結果和評優意見。

      第七條 市發改委根據評優結果確定我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指標配置意見,并在赤峰市政府網站、赤峰市發改委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公示結束后,市發改委形成赤峰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改委。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九條 參加評優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十條 參與評優的項目須提供以下文件:旗縣區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用地坐標,面積,土地性質,是否在土地利用規劃內的文件;旗縣區林業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用地不屬于公益林的文件;項目業主與項目用地所有者之間簽訂的用地協議。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十一條 評優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帶動地方發展評價七個部分。各部分的要求與評分標準見本細則的附件《赤峰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國家年度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十二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指標。

      第十四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光伏發電項目必須按照競標時約定的上網電價和技術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項目業主應及時開展專項竣工驗收。在各專項通過相關部門、機構的竣工驗收后,需向市發改委申請開展綜合竣工驗收,由市發改委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取得光伏發電項目年度建設指標的企業必須按照承諾如期建成帶動地方發展的項目。項目建成后須由當地旗縣區政府組織審計、住建、發改等部門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以旗縣區政府文件報市發改委備案。該驗收意見將作為市發改委審查企業以后是否具有申請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指標資格的依據。帶動地方發展項目的總投資、建設期等考核指標以市發改委評優后反饋給旗縣區的意見為準。

      第十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競標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者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時,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建設期短于光伏發電項目但帶動地方發展項目未建成的,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建設期長于光伏發電項目但帶動地方發展項目完成投資低于總投資50%的,能源主管部門將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地方發展項目完成投資情況由當地旗縣區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發改委出具審計報告或驗收意見。凡競標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帶動地方發展項目未按照承諾如期建成的,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赤峰市光伏發電建設指標的申請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僅適用于申請2016年度國家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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