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求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1、確定能源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在增量配網、規劃內風電、背壓式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發電等項目先行先試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
2、實行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目錄范圍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
3、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提出:要堅持投資審批權限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能源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4、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
5、規范能源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機關要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提供快捷備案服務,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6、優化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流程。
7、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
8、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
9、加強能源企業投資行為事中事后監管。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