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第七批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申報范圍為2016年6月30日前并網,2006年底后審批且未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的可再生能源項目。
根據統計,2016年浙江省上交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44.2億元,補助到該省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共13.5億元,其余30.7億元全國調劑。通過此次全省可再生能源項目(總投資約140億元)申報,一方面,該批項目每年可再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約5億元,進一步減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基金收支差;另一方面,可幫助該省近200家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及時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推動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來源是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基金,目前的征收標準已經提高至每千瓦時1.9分,針對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
根據2011年國家財政部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范圍的銷售電量包括:
(一)省級電網企業(含各級子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
?。ǘ┦〖夒娋W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不含躉售給各級子公司的電量);
?。ㄈ┦〖夒娋W企業對境外銷售電量;
?。ㄋ模┢髽I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
?。ㄎ澹┑胤姜毩㈦娋W(含地方供電企業,下同)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的電量);
(六)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量。
據了解,全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由各省統一收取后匯總給國家財政部以及國家發改委,之后由國家財政部統一劃撥給各省電網公司,由電網公司支付給各可再生能源項目業主。實際上,大部分用電量較大的中東部省份,例如山東、江蘇、浙江等,上交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金額實際上要遠高于該省可再生能源項目所需要的補貼資金,剩余的差額部分就由國家統一劃撥補助西部等用電量較少但可再生能源規模較大的省份。(光伏產業網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