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土地性質歸納問題一直讓整個光伏產業的投資企業、金融機構惶惶不安。記者獲悉,2016年10月28日,國土部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國土資廳發〔2016〕38號文件通知。通知對地面光伏電站、租用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的用地政策予以再次明確,其中:
1、地面光伏電站用地:
通知明確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意見。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用地面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核定。
2、租用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
通知明確根據《物權法》和國辦發〔2014〕35號、國土資規〔2015〕5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地役權適用于在已有使用權人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上布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等小型設施的情形。設立地役權,應執行《物權法》第十四章規定。
3、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用地:
通知明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4〕11號)、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規〔2015〕10號、《關于支持電影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財教〔2014〕56號)等文件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游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附件全文: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經濟中高速增長、推動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的決策部署,促進地方各級特別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更好落實產業用地政策,依據國家和部已經制定出臺的各項支持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用地政策,部研究形成了《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產業用地政策的重要意義
產業用地政策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的主動作為;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釋放新需求、創造新供給,推動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的重要動力;是認真履行國土資源職責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優化的重大舉措。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將落實產業用地政策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動地服務國家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擴就業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進一步加大產業發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照《指引》,進一步深入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動對接產業用地新需求,優化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土地供應時序,保障產業發展及時落地。準確把握鼓勵盤活現有建設用地發展相關產業的政策要義,主動提供優質服務,促進產業結構和土地利用結構雙調整雙優化。
三、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土地市場環境
落實產業用地政策要堅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對待用地主體的原則,依法依規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要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進一步做好大、中、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進社會投資、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四、進一步深化土地管理供給側改革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產業用地政策,結合地方實際,不斷完善實施措施,打通政策落實的“最后一公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市、縣的培訓與指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落實“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工作要求。對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報告、上下聯動、及時解決,促進政策落地。
五、加強產業用地政策的宣傳
各地要采取多種方式,向產業行業主管部門、用地主體宣傳產業用地政策,做到廣而告之。要注意發現、總結落實產業用地政策的成功經驗、典型做法,并加強宣傳、交流,營造更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市場環境,提升落實產業用地政策能力水平。
2016年10月28日